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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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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银 文章来源:人民银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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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款包括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两部分。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必须同时投保。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意以所购房 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后.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须合法有效)购 买自用住房,并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最高年龄为50岁、女性为48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房屋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 指保险房屋的所有人;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即本公司。
   
    一、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第一条 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 同》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代偿责任:
   1、因意外事故致使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2、本合同生效180天之后因疾病致使投保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失踪后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且无继承人成受赠人。
   4、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使投保人残废而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5、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6、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或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且其监护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未厦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代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
   2、投保人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残、斗殴。
   3、被保险人未按贷款有关规定以及(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标准对投保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 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4、抵押贷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抵押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6、投保人的恶意拖欠还款行为。
   7、逾期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抵押物费用等。
   8、其他不属于本保证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分年计算,年保险金额为每年年初贷款本息余额。年保险费为年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 率;总保险费为保险期限内各年度保险费之和。
   
     第四条 代偿处理和绝对免赔率
   因发生本条款第一条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事故,保险人经调查核实之后,根据《抵押贷款 合同》中提前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代投保人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余额。绝对免赔率为投保人 尚欠贷款本息余额的10%。
   
     第五条 抵押权转让
   要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代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应将投保人抵押商品房相应部分的权益通过合法 手续转让给保险人。
   
     第六条 抵押物处置
   保险人覆行保证保险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代付的欠款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直至依法处置抵押物。保险人以公平、合理及合法方式处置抵押物后 所得的价款分配方式如下:首先支付处置抵押物时保险人垫付的税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其次清 偿保险人所代偿的款额和投保人欠贷款银行的欠款,剩余款全部归投保人。

   第七条 保证保险责任的解除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保险人可解除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责任:1、投保人因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经被保险人出具证明,可解除本保证保险责任,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2、发生上述第二条第 2、3、4款,自保险人书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证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计算退 还本项的未到期保险费。若已代偿,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付款额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3、发生上述第二条第5、6款,自保险人书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证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若已发生代偿,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 追回已付款额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房屋保险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抵押物)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 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
   2、核于辐射或各种污染。
   3、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4、保险房屋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等非第八条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 损耗、折旧、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5、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历造成的一切损失。
   6、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7、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抵押物房屋的实际价值(可以是商品价,也可以是评估价等),由投保人自行 确定。年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总保险费为保险期限内各年度保险费之和。
   房屋保险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 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当年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至下个保险年度始则 自动恢复到原保险金额。
   3、房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尝金额在保险标 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并依照保险标的本身损失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若受损保险际的按比例赔偿 时,购这项费用也按与房屋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4、因第三者对保险房屋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可以 按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 偿。
   5、若本保险单所保房星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峻按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三、共同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投保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 止,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1、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对就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3、被保险人(贷款人)应该根据《抵扦贷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有效催收贷款本息。
   4、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投保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使残废、死亡,在申请代偿时,必须 提供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及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和有关证明。
   6、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 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7、被保险人必须将房屋损失的赔款用于房屋的修复,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或者用于偿还贷 款。
   8、投保人不得对抵押物房屋进行出售、转让、再抵押或其它任何方式处置。
   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代偿或赔付,或从 解约通知书送达后的第15日终止本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代偿责任后,经对抵押物处置使物权发生转移,如房屋保险期 限未到期,保险人向投保人计算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附件
  本合同的购置住房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及《抵押贷款合同》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副本或复印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其它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的可 提出诉讼。
   2、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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